1.建议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擅断。
2.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3.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
4.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5.对合行为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关系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6.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7.作为一类独立的共犯人,胁从犯具有两个特征,其中“被胁迫”是其基本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其本质特征。
8.在共同犯罪中,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9.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争论。
10.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