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是什么意思解释
1、职业理想是什么意思解释
(1)、理想汽车没能发展出其成长阶段与其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基础设施”。
(2)、理想one采用了发动机发电直驱电机+大电池方案,与此前企业所使用过的增程式策略都完全相反,相当于有了巨大的内存。
(3)、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于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充分实现现代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就一般人格权问题,《民法总则》第109条宣示了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0条第2款则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在体系上具科学性: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总则》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坚持具体列举和一般人格权的兜底规定,是保持立法张力的明智之举。众所周知,人格权的巨大开放性其实也是阻碍其法定化的现实障碍,人格权实际上是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相应,并与一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是文明程度、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法律表述,是一个永远开放、不能穷尽的观念和价值范畴。如何将这样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纳入相对固化而稳定的法典体系,其解决之道仍然在于开放性本身。
(4)、90%以上的增程式电动车没电后启动增程器的策略简直是一种灾难,噪音、振动、油耗、加速差等;
(5)、法律对社会生活的类型化抽象确实正在遭遇日益丰富的实践现实的冲击与挑战。尽管对于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深入透彻的解说可能尚待时日,但是,人格权所包含的财产性因素在其商业化利用中的凸显至少表明了,人格与财产的界分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泾渭分明。这一发现不仅有助于促使我们对既有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权利分类理论的反思,同时亦在表明我们对人格权内在属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人格权作为民法领域一项最新开发的实定法上权利,对于其性质的若干界定也仍处于相对模糊状态,需要一种更为灵活的对待。如果说人格权法截止到今天的发展“乃是对侵害人格权各种不法行为在法律上回应的过程”,进而主要以“救济法”的姿态显现;那么,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或许开示了一种法律对人格权行使规则、权利限制、义务设定设置具体规则的新未来。
(6)、因此学习西方现代艺术史,注意力肯定不能只放在那几个最善于创新的天才艺术家身上,甚至都不能只放在风格变化上,却要时时记得,带着艺术呼啸前行的火车头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剧烈变化,以及紧跟而来的物质大环境的改变,以及新物质环境提供给人的新视觉经验,所有这些加在一起才能搭建起一个供艺术来唱戏的台子,然后才轮得到那些艺术天才们上台去亮嗓子博眼球呢,否则,一切免谈。
(7)、加缪表示,我们多数人会把避无可避的死亡拖延几十年,这才真的疯狂。
(8)、理想实现的可能性比较大,抱负实现的可能性比较小。
(9)、在将来的民法施行当中,如何处理民法人格权规范与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如姓名权之登记、身份证管理)等公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对此已经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些担心应当得到重视。但无论是基于权利救济的便利考虑,还是从权利关系的常态出发,都有将人格权归之于私法上的权利并进而在民法典中为其存留一席之地的必要。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确实体现出其对人格权的关怀乃至辐射。而基于人格权的特别属性,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将会发生与其他公法秩序间关系的处理问题,因此,在肯认民法人格权的私法属性的同时,对于其与宪法上人格权及其他公法上人身权利的关系,不可不察。以《民法典》第1006条、第1011条等规范为例,其中就体现出人格权的规定在所涉及的部门法上所具有的交叠性,其中,身体权的自主决定涉及适格的诉讼主体、人身自由权,亦与刑事问题有所牵连。总之,人格权并非是一个封闭的民事权利,其所体现的乃人之尊严自由的伦理价值,天然地具有更为深刻的精神内核,人格权的规制也具有延展性和发散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将目光聚焦于民法中的人格权,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中的人格权相区隔,但同时又须以民法中的人格权为中心点进行辐射,将保护人格权的条款与相应的宪法、行政法乃至刑法中的条款进行衔接。
(10)、但是不完美才是常态。不完美才有更多可能,从先进到更先进的可能,从现在到未来的可能。所谓的先进,等于迭代的幂次方。
(11)、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7年3月,全球已经有12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在中国,2018年9月10日公布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第61个项目(共69件法律草案)即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将迎来专门立法。在 《民法典人格权编》已经施行的当下来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似乎我国是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立法模式。那么接下来问题的重心可能在于如何衔接这两部分的内容以避免叠床架屋、过度复杂,以及立法之后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上。
(12)、姐姐怀抱着振兴中华的远大理想,投身到教育事业中。
(13)、在实际的运行中,BMWi3的美国版只能在表显电量6%附近启动,而欧洲版客户可以在75%电量以下选择手动启动,(因为欧洲策略的变化不涉及补贴)。
(14)、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益。在《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之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单行法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看似必然,但事实上存在些许“偶然”。无论是2015年《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室室内稿)还是之后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都没有作出规定。2016年9月13日《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修改稿”中,方才第一次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之后的审议稿延续了这种做法,并最终形成了《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共有8个条文,包括第999条、第1030条、以及第1034-1039条。大致内容上可以分为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自然人的查阅权和异议更正权、免责事由、收集控制者的行为禁止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以及救济规则等。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上述立法内容基本上是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相关规范的杂糅。
(15)、这意味着理想one在冬季无视电池电量就需要启动增程器烧油,但是如果此时电池插电是满电状态,发动机又没有怠速工况,那么发电出来给谁呢?而且既然都已经起燃增程器开始烧燃油了,这时候还谈什么纯电续航里程呢?
(16)、体系化的途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个经典文本,还在于提供一整套法律运作的流程架构。这一个架构既包括了立法、司法运行制度,还包括为体系提供一个活力源泉。在我看来,一部成功的法典编纂,其真正特点并不在于条文的完备,尤其是对许多人们期望得到答案的问题未必作出回答,而是将文义解释的工作留给法学界和实务界。法学的任务是思维,而不是在照本宣科中掌握时代。
(17)、实体法上请求权概念的提出,其意义被学者总结为如下两点:其填补了权利发生争议之前其在实体法上的真空状态,因为如果只有发生诉讼、权利人才享有诉权(请求权)的话,那么如何在正常情况下要求对方履行将构成实体法上权利构造的漏洞。其当19世纪法典化运动方兴未艾之时,如何构建抽象的权利体系从而满足体系完备的法典化要求,构成了潘德克吞法学研究的出发点,而温德沙伊德创造性地构建实体性的请求权恰恰满足了法典化的内在需求。民事权利的逻辑构造加上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决定了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就现代民法的请求权体系来看,主要包括两个系统:一个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系统,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者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称为“原权请求权”,后者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称为“次生请求权”。
(18)、意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种设权模式的并存,乃私法区别于公法(如刑法的罪刑法定)的重要特点。物权法上的法定主义与契约法上的意定主义,也各自代表了民法上两种法律调整方式的典型。所谓人格权的法定性,是指人格权的种类及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形态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人格权之所以奉行法定主义,主要是因为人格权的对世权、绝对权性质。享有人格权者,其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的人,任何他人均得对其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的义务,此种性质的权利如果似合同般以意思自治原则任由当事人确定,则有可能动辄得咎,过度限制社会成员的行为自由,反不利于社会秩序之稳定和行为自由的保障。因此,人格权必须像物权一样奉行法定主义原则。
(19)、从先进生产力工具的角度看,飞书还将长出更多能力。当它的能力多了,能解决的事情多了,能力就会外溢。
(20)、第一个理想:和更多先进企业碰撞出了更多未来的可能。
2、理想和梦想的区别
(1)、正如世界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描述的那样:“21世纪最激动人心的突破将不会来自技术,而是源于对‘生而为人’的意义的更加开阔的理解。”
(2)、对于电池电力耗尽方能启动以及增程器提供续航里程低于纯电里程的要求,考虑到2014-2017年彼时的电池技术状态,i3s的增程器在一开始就被作为了电池耗尽时候的类似”跛行回家“的功能,意在让用户能够找到下一个充电桩,而非作为一种标准续航手段。
(3)、人越长大,生活里有意思的事情好像就越少了。当然还是忙的,但忙着忙着突然回神,也会忍不住想,到底,是为了什么在忙呢?当然也还是会有觉得快乐的时候,只是大多数的快乐都很短暂,而空虚漫长。
(4)、充电宝式增程模式本身是一种优雅的解决方案,我明确反对国内某院士强行解读将所谓充电宝式增程列为第二代,而将直驱式列为第三代,试图解释直驱式更加先进的做法。这种理解是极端错误的以及又在以个人的看法左右行业技术选择。我们已经被上一个院士坑的够惨了,这次我们应该更加聪明一些。
(5)、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个人觉得,增程式电动车虽然在目前的国内环境下有着不错的适应性,但是从长远来看,纯电动车的胜出将是毋容置疑的。如今理想ONE也只能归于插混的门下,这一定程度上已经说明增程式路线的前景问题了。李想如此大放厥词,是不是等于自绝后路呢?
(6)、理想,分短期和长期的。短期的一般指在近期要完成的目标。长期的一般称远大理想,奋斗时间长,甚至不止一代。理想是指符合理性思考的目标之想象,也是对自己理性对待目标的想法。
(7)、BMWi3s增程版从2014年就开始上市销售,主要是在美国地区销售为主,部分在欧洲销售(2018年欧洲已经停售)。车型在2017年有过改款,电池容量从4kwh上升到了2kwh。BMWi3s是典型意义上的“增程式”混合动力,处在发动机后车轴附近的0.647L的2缸发动机在2kwh电池耗尽的时候(可用容量为2kwh)开始启动为电池充电。BMWi3s的0.647L2缸发动机在2018年世界十佳发动机评选中被评选为0L及以下排量组合的第3名。
(8)、外观的做工也暂时挑不出什么大毛病,只是前后车门的车窗沿线有一点点对不齐,而且左右侧的落差也比较一致,说明装配的质量控制上还是不错的。
(9)、要想实现人生理想,脚踏实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我们人生路上路要靠自己走,而且路并不那么容易走,特别是一些远大理想,它并不好实现。
(10)、在现场理想的工作人员其实介绍了理想的多种灵活的模式,包括冬季的时候可以利用发动机余热减少纯电的损耗,以及可以选择增程模式,那就是发动机在70%电量的时候就启动增程器。
(11)、引证: 徐怀中《西线轶事》:“你到前方去,打在腿上,这才是实际的纪念哩。”
(12)、加州法规《2012AMENDMENTSTOTHEZEROEMISSIONVEHICLEREGULATIONS》对于可以获得其最大2500美元州补贴的BEVx类做出了如下的限制:
(13)、理想的定义,是对未来美好事物的想象和愿望,是对未来社会及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4)、用具体例子来说明自己是一个fastlearner,获得不理想的GPA以后用了很多方法来做出改变,比如在图书馆勤奋学习、花更多的时间在学习而不是玩乐上、在课堂积极发言在课下和教授多次讨论等等。
(15)、法律体系有所谓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之分。大体说来,民法与宪法相关法的关系、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民法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关系等一般被视为外部关系。如果站在民商分立和知识产权法独立的立场,则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等,亦在外部体系之列。至于法典总则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民法典与既有民事立法以及民事立法未来发展的关系等,则为民法体系的内部关系。
(16)、《小王子》的作者埃克苏佩里的一首诗提到:“如果你想造艘船,不要老催人去采木,忙着分配工作和发号施令。而是要激起他们对浩瀚无垠的大海的向往。”
(17)、过于复杂的双系统。为了得到其想要达到的优势,Velite5的发动机是一款接近于全工况的发动机,发动机的转速和功率输出范围远大于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这就要求发动机的技术要求非常高。他所使用的5L自然吸气发动机具备了中置直喷、可变气门正时甚至还有EGR等和燃油版相差无几的配置。保留机械输出部分就意味着变速箱和驱动轴等结构都要保留。这些都意味着空间和成本。
(18)、理想汽车创始人李想曾转发飞书拍摄的《先进团队系列纪录片|一个理想》,并写道:“理想汽车的OKR实践,说实话,如果没有这么深入的运用OKR,真不知道今天理想汽车是否还在,这是真心话。”
(19)、不过在后面的心动时刻时,当被问如果非要在职业选手中选择一位的话你会选择谁?
(20)、比如1608年,约翰·多恩在《生与死》中写道:“每当苦难来袭,我都知道,这牢狱的钥匙,就在我自己手中,比起我手中的剑,没什么解药能像它这么快地解救我的心灵。”还比如加缪。
3、个人理想是什么意思解释
(1)、对未来事物的想象或希望(多指有根据的、合理的,跟空想、幻想不同):当一名医生是我的~。
(2)、增程器提供的里程要等于或小于电力续航里程;
(3)、但是BMW也做出了自己的很多灵活的变化,例如当增程器启动为电池充电的同时,电池还可以向电机提供动态的电力,(而不是通过逆变器分配电能,另电池包只处在1个状态),这就意味着i3s具备一个灵活的电池控制系统。
(4)、符合希望的;使人满意的:这件事办得很~。这个办法还不够~,需要再改进。理想的详细解释:理想(lǐxiǎng)理论,学说。
(5)、前段时间,关于理想one的增程式混合动力模式的讨论意外成为了技术圈子里面的一个小的热点话题。其背景大致是在车展过程中,部分车评人和媒体对理想one进行了评价,其中有一些对理想one进行了质疑和“黑”,引起了理想的拥趸与李想本人的诸多反弹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李想此前在2018年10月的对于理想one的工作原理进行了一些深入的阐述被反复的引述,如下:
(6)、本来,法典作为裁判规范,为民事纠纷的审理提供指引和规则,乃题中应有之义,固不待言。但是,一则由于我国立法之传统,仍不免“宜粗不宜细”;二则人格权之特点乃在于开放性,人格利益的主观性及客观上的变动不居,均为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带来困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设计,其很大作用就在于为裁判提供更加具体切实的指引。条文当中大量司法解释规范的引入,即为其明证。《民法典人格权编》的51个条文,其中约略半数源自于或间接来自于现行司法解释。诸如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借鉴;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是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则的整合;第1037条“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更不啻为对司法解释的直接移植。其实,无论是借鉴式的引入还是整合后的再造,抑或是移植时的优化,都是为了将现行“孱弱的立法+强大的司法解释”的运作机制进行顺应时事的改良,借民法典这一立法的历史节点,将原有“法官造法”进行法学传统意义上规范立法,同时将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的正面效应进行立法意义上的承继,易言之,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立法语境下涉及人格权领域进行法源的梳理,也是在人格权的领域对涉人格权内容进行行为的规范和提供裁判的指引。
(7)、西方艺术三万年第2季:现代的革命(看理想节目)
(8)、如果不能改变本专业,至少可以在本科阶段自学你感兴趣的学科。无论是上网课,还是自己读专业书,都能让你在做出转专业申请时不至于是一个完全的小白。
(9)、2020年10月,飞书进入理想汽车的视野,并开始深度的共创。
(10)、这次考试成绩出来了,不求甚解的同学成绩都不是很理想。
(11)、如上所述,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对其非财产权性质的拷问无疑是最为现实和直接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观念的转变,在经济往来中,对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法人的名称、信用等人格利益为授权使用、转让等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日益增多。以至于我们可以断言,除了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之外,几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都可以商品化了。《民法典》第993条也明确肯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12)、当然,应届申请或者刚毕业的同学也不要慌。如果真的非常担心不理想的GPA/挂科会影响自己很多,可以选择在个人陈述/Essay中简单提到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自己在认识到处于不利境地时,有没有立刻做点什么来进行弥补?针对以上三点原因,比较建议的措施也有差异。
(13)、第二个理想:让组织链接组织,想数字化要生产力。
(14)、我们有必要简单的来看一下那些“错误的大企业增程式策略”到底是什么样的策略,然后我们来谈谈理想one的策略。
(15)、巴金《秋》二:“还有许多理想的人物,这都是些云端上的影子,不会活在这样的世界中。”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二:“这个地方真不错……人又少,又安静,理想极了。”柯云路《三千万》:“‘质量也不能说理想。’钱工用力推着一面雪白的墙壁,墙壁弹性地晃动了。”理想的近义词:空想,渴望,妄想,志气,抱负,欲望,愿望,全体,心愿,志愿,逸想,志向,梦想,希望,意向理想的反义词:实际,现实,空想理想造句:给理想插上翅膀,让它在蓝天翱翔。
(16)、从适配原生家庭——字节跳动,到对未来企业的思考,在不断自我定义中,飞书不仅拿到了先进生产力工具的名牌,更拿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从业者和创业家群体投出的支持票。
(17)、明高启《咏隐逸·卢鸿》:“开元始求治,贤哲劳梦想。”
(18)、人格权请求权的证成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显然是来自侵权请求权。当年侵权责任法之得以单独制定并成为大陆法系迄今唯一独立成编的法律单元,其中主要支撑理由并不在于损害赔偿不是债,而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不限于损害赔偿。在当时的主流观点看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侵权行为之债无法囊括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因为这些责任形式并不是债。因此,当吸纳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诸多损害赔偿以外的绝对权请求权救济方式为其责任形态的侵权责任法已经独立之后,再欲从中分离出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不仅伤筋动骨,弄不好更有可能叠床架屋,徒生赘痈;为此必须全盘谋划、妥为设计。
(19)、“飞书是个超级感知工具。它流转的是各种认知和知识,并把它们有效地通过共创的方式连在一起。飞书的工作模式非常接近于我们想象中的智能组织的方式。”
(20)、BMWi3s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只要将增程器的启动时间提前就可以了。然而BMWi3s的主要市场美国加州的法规阻止了它这么干。
4、理想是什么意思啊
(1)、《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项创设乃人格权请求权中最为独到之处,体现了人格权保护方法上的特殊性。对财产权的救济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即为已足,但对于人格权来说,损害赔偿并不能够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提供完全的救济,这正是人格权和财产权受侵害的区别之所在。由于人格利益与人的诸多伦理要素和伦理价值密切相关,其并不像财产利益那样能够作较为精确的计算。另外,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补救的,与财产利益受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因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概然性较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这造就了人格权的保护在方法上的特殊性。
(2)、第就绝对权的保护而言,由于权利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故而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因此实为一项“杀伤力”极大的权利。法律乃平衡的艺术,始终行走于个人权利保护与他人行为自由的两个极端之间,力求公允。如果绝对权的创设如相对权般得由当事人自由任意进行,难免在注重了当事人一己权利的同时,造成社会公众动辄得咎。因此,人格权必须奉行法定化,方可使各具体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在立法上得以明确,权利的边界得以相对确定;从而清晰定义人们自由的界限,使人各得其所。
(3)、接下来重点看看它的ADAS系统。首先,在传感器的配置上,这台理想ONE配备了一套单目前视摄像头、一个毫米波雷达、前后左右共四个摄像头,以及12个超声波雷达,相比起特斯拉、小鹏、蔚来来说,硬件配置的冗余度并不占优势。
(4)、接下来,小编带你来看三位同学对于不理想GPA/挂科的解释。虽然每个人解释的篇幅长短不但主旨是相同的:真心向学,请pick我!
(5)、仅靠一个小小的2T增程器启动并不能快速升温,而且会另这段时间的燃油耗比较糟糕。发动机起燃后头3分半节温器甚至还没有因为温度上升而打开(电控2重逻辑:
(6)、在这里,你可以找到值得重访的好内容,或是编辑的私货。它们不限于好书、好电影、好剧、好歌、好节目......至于更新频率,老样子,两周一更。欢迎常来。
(7)、当然,细究之下,它值得打磨的地方的确很多。首先,如果它真的要能把能耗水平进一步降低,动力系统的配置是值得斟酌的。其次,驾驶辅助系统无论是硬件的冗余度,还是实际的体验和安全性,都有着很多改进空间。
(8)、内饰的设计也是“三巨头”当中最保守的一个。中控台的布局是传统的T字形,也没有诸如桃木、钢琴烤漆等大面积的饰板衬托,只有全黑的座舱配色,加上一些简单的镀铬元素装饰和皮革包裹,电子挡杆的造型也比较保守,整个座舱简洁而工整。主要的亮点都落在了四块交互大屏上。